第18條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之。申訴會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訴人、主辦機關及利害關係人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申訴會於審議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士到場說明,或請主辦機關、申訴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前項學者、專家之迴避,準用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關於申訴會委員迴避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