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12條 法規: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12條 申訴人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連同相關文件送主辦機關。主辦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具相關文件向申訴會陳述意見,並同時繕具副本,送達申訴人。主辦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向申訴會陳述意見者,申訴會得予函催或逕為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