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2條 法規: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2條 國防部得依國防任務及建軍備戰所需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公告受理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以下簡稱級別認證)之申請及相關事項。依我國法律設立三年以上之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廠商),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國防部申請級別認證:一、從事國防產業。二、研發、產製、維修項目屬國防部所定列管軍品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