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相關法規 人口販運防制法母法 第16條 司法警察機關(單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進行鑑別前,應交付受鑑別人權益告知書;鑑別後,應交付受鑑別人被害人鑑別通知書,並由其當面簽章確認;其無法或拒絕簽章者,司法警察機關(單位)得以錄影方式留存交付過程影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