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73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三章 消防設備 › 第三節 火警自動警報器設備 第73條 火警警鈴應依左列規定:一、電源應為直流式。二、電壓到達規定電壓之百分之八十時,應能即刻發出音響。三、在規定電壓下,離開火警警鈴一百公分處,所測得之音量,不得小於八十五貧(phon)。四、電鈴絕緣電阻在二○兆歐姆以上。五、警鈴音響應有別於建築物其他音響,並除報警外,不得兼作他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