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科技研發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辦理資訊、通信及網路數位鑑識工作。二、數位鑑識技術、設備器材之研究、發展及運用。三、協助偵辦重大及特殊新興科技犯罪案件。四、支援重大、特殊刑案現場數位證據蒐證及鑑識工作。五、新興科技犯罪態樣之研究及防制。六、刑事科技、數位鑑識技術之資訊蒐集及應用。七、刑事科技知能研究發展及教育訓練。八、其他有關科技研究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