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偵防犯罪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重大刑案通報、管制、指揮、協調及聯繫。二、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三、即時輿情通報、反映、處置及命令轉達。四、列管重大刑案資料之彙整、分析及報告。五、無線電通訊業務。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