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通訊監察科掌理事項如下:一、通訊監察系統之規劃及建置。二、通訊監察系統與監察網路之操作、管理及維護。三、受理各犯罪偵查機關執行通訊監察作業及其管理。四、警察機關執行通訊監察工作之管制作業及督導、考核。五、有關通訊監察技術之研究及發展。六、其他有關通訊監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