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生物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刑案現場生物跡證之採證、鑑定、比對及建檔。二、去氧核醣核酸業務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三、建立去氧核醣核酸型別紀錄及人口統計資料庫。四、生物跡證技術之研究發展。五、其他有關生物跡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