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刑事偵防業務督導及交辦案件查處。二、勤務督察及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三、風紀教育、常年訓練及刑事人員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四、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與重大事件之通報、協調及聯繫。五、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查處。六、文康活動之規劃及執行。七、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八、員警申訴案件之處理。九、考核業務、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及執行。十、其他有關督訓及保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