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3條 法規: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3條 情報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反制間諜工作,並報送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督察部門負責統合指導、協調及支援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