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4條 法規: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4條 督察單位執行調查工作,應將涉及影響國家情報工作之可疑徵候及安全顧慮,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行之。前項調查有重大影響國家情報工作遂行者,應同時報送主管機關核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