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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督察單位調查事實及證據時,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三條有關「職權調查原則」、「自行提出證據及申請調查證據」、「調查證據之書面紀錄」、「相關之人到場陳述之通知」、「必要文書等提供之要求」、「鑑定人」、「勘驗」、「採證之法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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