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各情報機關首長應指定所屬之保防、督察、政風或其他同性質單位(以下簡稱督察單位),負責綜理本辦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統合指導、協調、支援各情報機關督察單位或人員執行督察工作。為執行前項工作,主管機關得召開國家情報督察工作協調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