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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調查程序發動前應訂定調查計畫,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行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調查對象、重點、地點。
二、預訂進度。
三、調查要領。
四、調查步驟。
五、使用之器材工具及協助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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