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調查結果應以書面製作調查報告,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案情摘要。二、受調查人、關係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三、調查情形。四、研判分析。五、檢討處置。六、建議。七、其他事項。八、佐證資訊。第四條第二項之案件調查結果,應彙整調查報告暨處置建議,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報送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