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調查案件相關人員陳述意見,應全程錄影或錄音。其陳述意見,得以書面或口頭為之,其以口頭為之者,督察或協助調查之人員,應將其陳述作成紀錄,並向陳述人朗讀或令其閱覽,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紀錄。紀錄應令陳述人緊接其紀錄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陳述人拒絕者,應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