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第11條 法規: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11條 總務組分設供應、庶務、保管、出納、電話設施五科及醫務室,其職掌如下:一、物品之購儲供應保管事項。二、辦公室之佈置及工友之管理事項。三、經費收支及現金之保管事項。四、代表及辦公室電話設施之策劃洽辦事項。五、代表、員工及其眷屬疾病診療事項。六、其他有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