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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7條

文書組分設機要、文牘、繕校、收發、監印五科,其職掌如下:一、文件之收發事項。
二、文件之撰擬事項。
三、文件之繕印事項。
四、印信之典守事項。
五、檔案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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