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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15條

招待處設左列各組及中心。
一、報到組。
二、交通組。
三、交際組。
四、服務中心。
五、膳食中心。
六、住宿中心。
七、醫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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