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法施行細則
本細則依植物診療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請領植物診療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一、植物診療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二、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
前項請領,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方式為之。
一、植物診療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二、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
前項請領,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方式為之。
植物診療師證書遺失、滅失或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毀損者並檢附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前項申請,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申請,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方式為之。
非依本法第六條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植物診療師或下列易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師之名稱:
一、植物治療師。
二、植物醫療師。
三、植物診治師。
四、植物保護師。
五、植物醫(學)師(生)。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易使人誤認之名稱。
一、植物治療師。
二、植物醫療師。
三、植物診治師。
四、植物保護師。
五、植物醫(學)師(生)。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易使人誤認之名稱。
植物診療師公會於其章程修正、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異動時,應送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並應分送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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