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法 第21條 法規:植物診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植物診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植物診療機構管理 第21條 非植物診療機構,不得使用植物診療機構或易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機構之名稱。植物診療機構名稱之使用及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