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法 第24條 法規:植物診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植物診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植物診療機構管理 第24條 植物診療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植物診療師執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診療規則懸掛於明顯處所。植物診療機構之開業執照或植物診療師之執業執照毀損、滅失或遺失時,應即向原發開業或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