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植物診療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植物診療師法母法 第4條 非依本法第六條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植物診療師或下列易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師之名稱:一、植物治療師。二、植物醫療師。三、植物診治師。四、植物保護師。五、植物醫(學)師(生)。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易使人誤認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