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依本法第六條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植物診療師或下列易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師之名稱:
一、植物治療師。
二、植物醫療師。
三、植物診治師。
四、植物保護師。
五、植物醫(學)師(生)。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易使人誤認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