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請領植物診療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一、植物診療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二、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
前項請領,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