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植物診療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植物診療師法母法 第2條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請領植物診療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一、植物診療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二、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前項請領,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