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植物診療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植物診療師法母法 第3條 植物診療師證書遺失、滅失或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毀損者並檢附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前項申請,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