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國籍學生就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法
無國籍學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年齡、學習能力及其他因素評估後,分發學校並編入適當年級、班級就讀。
無國籍學生具特殊教育需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評估、鑑定及實施特殊教育。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就學習或生活適應有困難之無國籍學生,應提供資源及適切輔導;必要時,應定期查詢或訪視無國籍學生之就學情形。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辦理無國籍學生就學,績效卓著者,得對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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