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法所稱無國籍人,指任何國家依該國法律,認定不屬於該國國民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為無國籍人:一、持外國政府核發載明無國籍之旅行身分證件。二、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泰國、緬甸、印尼、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持有載明無國籍之外僑居留證。三、其他經內政部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