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醫院違反
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或精神醫療機構違反
第四十九條或
第五十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非教學醫院施行
第四十七條之特殊治療方式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傳播媒體違反
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更正;屆期未更正者,按次連續處罰。
違反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精神復健機構違反依
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設置或管理之規定。
二、精神醫療機構未經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或
第四十二條所定程序,而緊急安置或強制病人住院。
三、精神醫療機構未經
第四十五條所定診斷或申請程序,而強制病人社區治療。
四、精神照護機構違反
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違反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
第十八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告其姓名。
病人之保護人違反
第十八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辦理之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定之。
拒不接受前項輔導教育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私立精神照護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或負責人。
但精神照護機構有併處行為人為同一人者,不另為處罰。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及廢止開業執照,除下列情形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
一、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罰鍰,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
二、
第五十二條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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