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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51條

教學醫院違反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精神醫療機構違反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非教學醫院施行第四十七條之特殊治療方式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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