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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50條

施行第四十七條及前條治療方式之精神醫療機構,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經說明並應依下列規定取得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一、病人為成年人,應經本人同意。
但於嚴重病人,得僅經其保護人同意。
二、病人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三、病人為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經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但於嚴重病人,得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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