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強制社區治療項目如下,並得合併數項目為之:一、藥物治療。二、藥物之血液或尿液濃度檢驗。三、酒精或其他成癮物質篩檢。四、其他可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病人適應生活機能之措施。強制社區治療得以不告知嚴重病人之方式為之,必要時並得洽請警察或消防機關協助執行。第一項之強制社區治療之嚴重病人診斷條件、方式、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辦理機構、團體之資格條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