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7條精神醫療機構違反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四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
- 第78條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 第79條違反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告其姓名,並令其限期改正。於前項限期改正期間,…
- 第80條違反第二十九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告其姓名。病人之保護人或精神照護機構人員違反…
- 第8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
- 第8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精神醫療機構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病人病情穩定或康復,仍…
- 第83條違反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洩漏應保密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85條精神照護機構違反本法有關規定,除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一條或第八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
- 第86條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私立精神照護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或負責人。但精神照護機構有併處行為人為同一人者,不另為處罰。
- 第87條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及廢止開業執照,除另有規定外,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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