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七章 附則

條文:
第61~63條(共 3 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規定強制住院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於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審查會申請繼續強制住院。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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