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七章 附則 條文:第61~63條(共 3 條) 法規:精神衛生法全文 第61條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規定強制住院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於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審查會申請繼續強制住院。 第62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63條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