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消防安全設計 › 第一章 滅火設備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六節 之一鹵化烴滅火設備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鹵化烴滅火設備之滅火藥劑量,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所需滅火藥劑量依下列公式及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值計算:VCW=-(---)S100-CW:防護空間所需藥劑量(kg)V:防護空間淨體積(m³,得扣除不滲透且不可移動固體體積)S:防護空間之最低溫度(t℃)、一大氣壓下之比容積(m³/kg)C:設計濃度百分比(%,體積百分比)二、在同一建築物內有二個以上防護區域時,所需滅火藥劑量取其最大量者。
一、所需滅火藥劑量依下列公式及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值計算:VCW=-(---)S100-CW:防護空間所需藥劑量(kg)V:防護空間淨體積(m³,得扣除不滲透且不可移動固體體積)S:防護空間之最低溫度(t℃)、一大氣壓下之比容積(m³/kg)C:設計濃度百分比(%,體積百分比)二、在同一建築物內有二個以上防護區域時,所需滅火藥劑量取其最大量者。
鹵化烴滅火設備之噴頭,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噴頭能使放射藥劑迅速且均勻擴散至整個防護區域。
二、噴頭之放射壓力,HFC-23為每平方公分九公斤以上或0.9Mpa以上,HFC-227ea或FK-5-1-12為每平方公分三公斤以上或0.3MPa以上。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噴頭數量及型式,依流量計算配置。
依前條所核算之滅火藥劑量,應於十秒內放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一、噴頭能使放射藥劑迅速且均勻擴散至整個防護區域。
二、噴頭之放射壓力,HFC-23為每平方公分九公斤以上或0.9Mpa以上,HFC-227ea或FK-5-1-12為每平方公分三公斤以上或0.3MPa以上。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噴頭數量及型式,依流量計算配置。
依前條所核算之滅火藥劑量,應於十秒內放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鹵化烴滅火設備之滅火藥劑儲存容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儲存容器之充填比,依下表規定:
二、蓄壓式儲存容器,儲存HFC-227ea、FK-5-1-12之儲存壓力,應以氮氣加壓至每平方公分二十五公斤以上或2.5MPa以上。
三、加壓式儲存容器,應設置可調整壓力至2.0MPa之壓力調整裝置。
四、儲存容器之設置場所、安全裝置、容器閥與開放裝置、防震措施及標示,準用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
五、加壓用氣體容器,應充填氮氣,其安全裝置及容器閥,準用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
前項第一款所稱充填比,指容器內容積(公升)與液化氣體重量(公斤)之比值。
一、儲存容器之充填比,依下表規定:
二、蓄壓式儲存容器,儲存HFC-227ea、FK-5-1-12之儲存壓力,應以氮氣加壓至每平方公分二十五公斤以上或2.5MPa以上。
三、加壓式儲存容器,應設置可調整壓力至2.0MPa之壓力調整裝置。
四、儲存容器之設置場所、安全裝置、容器閥與開放裝置、防震措施及標示,準用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
五、加壓用氣體容器,應充填氮氣,其安全裝置及容器閥,準用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
前項第一款所稱充填比,指容器內容積(公升)與液化氣體重量(公斤)之比值。
鹵化烴滅火設備之配管,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應為專用,其管徑依流量計算書配置。
二、最低配管與最高配管間之落差依流量計算配置,並在五十公尺以下。
三、採用鋼管配管時,HFC-23滅火設備使用符合CNS四六二六規定之無縫鋼管管號Sch80以上厚度;HFC-227ea及FK-5-1-12滅火設備使用符合CNS四六二六規定之無縫鋼管管號Sch40以上厚度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且施予鍍鋅等防蝕處理。
四、採用銅管配管時,應使用符合CNS五一二七規定之銅及銅合金無縫管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及耐腐蝕性。
五、配管接頭及閥類,應具耐內部壓力強度,並予適當之防蝕處理。
一、應為專用,其管徑依流量計算書配置。
二、最低配管與最高配管間之落差依流量計算配置,並在五十公尺以下。
三、採用鋼管配管時,HFC-23滅火設備使用符合CNS四六二六規定之無縫鋼管管號Sch80以上厚度;HFC-227ea及FK-5-1-12滅火設備使用符合CNS四六二六規定之無縫鋼管管號Sch40以上厚度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且施予鍍鋅等防蝕處理。
四、採用銅管配管時,應使用符合CNS五一二七規定之銅及銅合金無縫管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及耐腐蝕性。
五、配管接頭及閥類,應具耐內部壓力強度,並予適當之防蝕處理。
鹵化烴滅火設備之防護區域竣工時,應做防護區域完整性測試,十分鐘內之氣體洩漏量使滅火藥劑維持在設計濃度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為合格。
鹵化烴滅火設備使用之各種標示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