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條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依實際狀況需要就下列各款擇一裝置:一、全區放射方式:用不燃材料建造之牆、柱、樓地板或天花板等區劃間隔,且開口部設有自動關閉裝置之區域,其噴頭設置數量、位置及放射量應視該部分容積及防護對象之性質作有效之滅火。但能有效補充開口部洩漏量者,得免設自動關閉裝置。二、局部放射方式:視防護對象之形狀、構造、數量及性質,配置噴頭,其設置數量、位置及放射量,應能有效滅火。三、移動放射方式:皮管接頭至防護對象任一部分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