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多久會過期?民法消滅時效 15 年、5 年、2 年一次看懂
借錢沒還超過 15 年就要不回來嗎?租金、利息、貨款的時效又是多久?本文整理民法消滅時效的一般期間與短期時效、時效的起算點、中斷與不完成,以及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的效果。
本文重點
- 一般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 15 年。
- 利息、租金、贍養費等定期給付是 5 年;商品貨款、醫療費、律師報酬等是 2 年。
- 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 請求、承認、起訴可以中斷時效;請求後 6 個月內未起訴,視為不中斷。
-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但已經清償的不能請求返還。
權利不行使,久了就可能「過期」。民法的消滅時效制度,目的是讓長期不確定的法律關係趨於安定。對債權人來說,掌握時效期間是追討欠款的關鍵。
一、一般時效:15 年
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一般的請求權,例如借款返還、買賣價金(非下面短期時效的情形)、損害賠償(侵權行為另有規定),消滅時效原則上是 15 年。
二、短期時效:5 年與 2 年
5 年:依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 1 年或不及 1 年的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年:民法第127條列舉了日常交易中常見的債權: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 期間 | 常見例子 |
|---|---|
| 15 年 | 借款本金、一般契約債權 |
| 5 年 | 利息、租金、按月給付的費用 |
| 2 年 | 商品貨款、餐飲住宿費、醫療費、律師與會計師報酬、承攬報酬 |
其他法律也有特別規定,例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97條,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
三、時效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依民法第128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例如:
- 借款有約定還款日:從還款日屆至時起算。
- 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日:從債權人可以請求返還時起算(實務上從借款成立後,債權人得隨時定期催告返還時起算)。
- 以不行為為目的的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四、時效中斷:重新起算
依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
- 請求:例如寄發存證信函、口頭催討。
- 承認:債務人承認債務,例如還了一部分錢、寫下還款承諾、要求延期。
- 起訴:向法院提起訴訟。
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還有: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告知訴訟、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依民法第130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 6 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所以單純寄存證信函,只能爭取 6 個月的時間,之後一定要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
時效中斷後,依民法第137條,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五、時效完成的效果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時效完成後:
- 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時效抗辯),但債權並沒有消滅。
- 債務人如果不知道時效已完成而清償,不能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 債務人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也不能再主張時效抗辯。
另外,依民法第145條,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的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但抵押權另有除斥期間的規定)。
六、債權人該怎麼做?
- 記錄每一筆債權的發生日與到期日,計算時效期間。
- 時效將屆至前,以存證信函請求,並在 6 個月內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
- 取得執行名義後,若執行無果,取得債權憑證,之後持續追蹤。
追討的具體程序,可以參考欠錢不還怎麼辦。
結語
消滅時效記三個數字:一般 15 年、定期給付 5 年、日常交易 2 年。債權人別讓時效默默經過;債務人也要知道,時效完成後雖然可以拒絕給付,但若已經清償或承認,就不能再主張。
常見問題
信用卡債的時效是多久?
信用卡消費的本金一般適用 15 年時效,利息與違約金則多適用 5 年短期時效,實際仍依個案判斷。
債務人只還一點點錢,時效會中斷嗎?
一部清償通常會被認為是對債務的承認,時效因此中斷並重新起算。
法院會主動幫債務人主張時效嗎?
不會。時效抗辯須由債務人自己主張,法院不會主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