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設備維修期間」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防制設備維修期間:指單一機組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年累積維修時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小時下,既存污染源中汽力機組或汽電共生設備鍋爐裝設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進行檢修或設備更換過程而停止或影響其操作之期間。
但因情形特殊,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受年累積維修時數限制。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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