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存污染源」的法律定義
6 部法規-
既存污染源:指本辦法施行前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建造中、完成建造或自然存在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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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存污染源:指本標準發布施行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污染源。
但更換或擴增設備致戴奧辛排放增量達操作許可證年許可排放量百分之二十者,以新設污染源論。 -
既存污染源:指發布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訂立工程施作契約之污染源。
但既存污染源符合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之變更條件者,以新設污染源論。 -
既存污染源:指自本標準發布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訂立工程施作契約之污染源。
但既存污染源符合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變更條件者,以新設污染源論。 -
既存污染源: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訂立工程施作契約之污染源。
但既存污染源符合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變更條件者,以新設污染源論。 -
既存污染源: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訂立工程施作契約之電力設施。
但既存污染源符合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變更條件者,以新設污染源論。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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