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火期間」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起火期間:(一)汽力機組及汽電共生設備鍋爐:指自啟動點火裝置至排氣中含氧百分率達百分之八之操作期間。
(二)氣渦輪機及複循環機組:指自啟動點火裝置至排氣中含氧百分率達百分之十五之操作期間。
(三)引擎機組:指自啟動點火裝置起一小時內之操作期間。
(四)因特殊情形,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自啟動點火裝置起適用一定條件之操作期間。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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