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的法律定義
11 部法規-
金融機構:指存款機構、保管機構、投資實體及特定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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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本票、支票或定期存款單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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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包括下列機構:
一、銀行。 -
金融機構:指下列之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
(一)銀行:指銀行法所稱之銀行與票券金融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二)保險公司:指依保險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設立之保險業。
(三)證券商:指綜合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之證券商,與經營證券金融業務之證券金融公司。 -
金融機構:指下列機構:(一)銀行法所稱之銀行、信用卡業務機構及票券金融管理法所稱之票券金融公司。
(二)依保險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設立之保險業。
(三)證券商:指依證券交易法設立之證券商。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金融相關機構。 -
金融機構:指下列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所包括之機構、信託業、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一)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二)證券及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
(三)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
金融機構:包括下列之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
(一)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信託業。
(二)證券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商。
(三)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專業再保險公司及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
(四)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包括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電子支付機構、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以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以下簡稱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 -
金融機構:係指銀行、信用合作社及票券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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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信用卡業務機構、保險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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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係指適用銀行法規定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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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郵政儲金匯業局。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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