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申報信用卡發卡機構」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免申報信用卡發卡機構:指僅於客戶繳款超過信用卡應繳餘額未立即退回溢繳款而收受存款,且至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執行相關政策及程序避免客戶溢繳款超過五萬美元,或客戶溢繳款超過五萬美元時於六十日內完成退款。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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