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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免」開頭
免申報集合投資工具
「免申報集合投資工具」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15條
免申報集合投資工具
:指集合投資工具之所有受益權直接或間接由非應申報國居住者持有,包括已發行不記名實體股份且符合下列條件之投資實體: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後不再發行不記名實體股份。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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