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申報集合投資工具」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免申報集合投資工具:指集合投資工具之所有受益權直接或間接由非應申報國居住者持有,包括已發行不記名實體股份且符合下列條件之投資實體: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後不再發行不記名實體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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