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機構」的法律定義

5 部法規
  1. 保管機構:指主要業務係為他人帳戶持有金融資產或依法兼營信託或主要營業以外之其他業務致有為他人帳戶持有金融資產之實體,且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歸屬於持有金融資產及相關金融服務之收入合計數,達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者,存續期間不滿三年者以存續期間計算。
  2. 保管機構:指與存託機構訂立保管契約或其他文件,保管存託憑證所表彰有價證券之金融機構;或指保管外國發行人所發行股票之機構。
  3. 保管機構:指受委任人委託辦理期貨交易或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投資之開戶、保證金與權利金之繳交、款券保管、結算交割、帳務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機構。
  4. 保管機構:指設於中華民國境內,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
  5. 保管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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