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濕地」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1. 重要濕地:指具有生態多樣性、重要物種保育、水土保持、水資源涵養、水產資源繁育、防洪、滯洪、文化資產、景觀美質、科學研究及環境教育等重要價值,經依第八條、第十條評定及第十一條公告之濕地。
  2. 重要濕地:指依濕地保育法評定公告之重要濕地及再評定前之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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