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的法律定義

6 部法規
  1. 山坡地: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2. 山坡地: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劃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3. 山坡地:指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之山坡地。
  4. 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5. 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6. 山坡地: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定義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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