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濕地」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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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條劃定公告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十四、依濕地保育法第十一條公告之重要濕地,並符合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允許之明智利用項目。十五、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十九條劃定之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十六、其他法律所允許之項目及區位範圍,因具特…
  2. 行政重要濕地內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標準 第2條 排水進入重要濕地之入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如下表。但重要濕地為以污水處理為目的之人工濕地者,或該流域已有相關污染整治計畫者,依該計畫內容規定:┌──┬─────────────────┬────┐││限值│││項目├────…
  3. 行政重要濕地內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標準 第3條 重要濕地內給水之地面水或伏流水,應依水利法規定辦理水權登記,其每日引用水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之一。但以循環方式利用重要濕地水資源者,不在此限:一、地面水或伏流水流量超越機率百分之九十之十分之一。二、周邊地面水每日流入重要濕…
  4. 行政重要濕地內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標準 第4條 重要濕地內給水之灌溉水質基準及蓄水之水質基準,應符合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陸域地面水體戊類之相關規定。
  5. 行政重要濕地內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標準 第5條 重要濕地內放淤之水質基準,應維持水污染防治法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陸域地面水體戊類相關規定;放淤後之剩餘水量,應維持該重要濕地地面水流量超越機率百分之九十五,且懸浮固體限值不受第二條規定限制。
  6. 行政重要濕地內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標準 第6條 重要濕地內之投入,應以為改善水質或生態有使用藥品之必要者為限。
  7. 行政重要濕地內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標準 第7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或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審查開發許可或利用行為,定有較本標準更嚴格規定者,從其規定。
  8.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12條 …源豐富地區。七、地下水補注區。八、經依法劃設之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及其他重要之海岸生態系統。九、其他依法律規定應予保護之重要地區。一級海岸保護區應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之使用。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海岸保護計…
  9. 行政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8條 …補注區:地下水補注主管機關。(八)經依法劃設之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及其他重要之海岸生態系統:濕地保育主管機關、野生動物保育主管機關。二、海岸侵蝕、洪氾溢淹、暴潮溢淹、地層下陷等海岸防護區:水利主管機關。
  10.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生產事業:指利用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以下稱重要濕地)範圍內土地資源,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明智利用項目,進行農業、漁業或鹽業等之種植、栽培、採集、採伐、採鹵、飼養、捕撈、撿拾、養殖或其他…
  11.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3條 …營事業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為政府機關或公法人者,免附。三、重要濕地申請生產、經營或旅遊事業計畫書,包含使用面積之名稱、地點、種類、周邊環境現況、數量、材料及預估財務計畫。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五、申請地點土地標示位置圖…
  12.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4條 …分證明文件、申請書及下列書圖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重要濕地申請生產、經營或旅遊事業變更計畫書,包含變更之使用面積之名稱、地點、種類、周邊環境現況、數量、材料及預估財務計畫等。二、變更之位置圖及設施配置圖,其比例…
  13.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12條 經許可之事業於重要濕地經營管理有下列事項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原許可:一、不符保育利用計畫,未依限期改善。二、危害濕地或周遭地區之資源、環境、自然景觀或生態平衡。三、重要濕地經營涉及非法使用之情事。四、對濕地有不利影…
  14.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2條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以下簡稱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得委託經營管理之項目或內容如下:一、濕地事業:依濕地經營管理計畫所定,以促進濕地生態環境資源保育、永續發展為任務,遵守生態平衡及明智利用原則、不使用合成化學物質之生產、…
  15.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3條 …、策劃、督導及協調。二、全國濕地保育利用法令制度之研擬。三、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廢止及公告。四、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審議、變更、廢止、公告及實施。五、地方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核定、監督及協調。…
  16.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4條 …洪、景觀、遊憩或污水處理等目的,所模擬自然而建造之濕地。三、重要濕地:指具有生態多樣性、重要物種保育、水土保持、水資源涵養、水產資源繁育、防洪、滯洪、文化資產、景觀美質、科學研究及環境教育等重要價值,經依第八條、第十條評…
  17.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7條 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廢止及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辦理。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及其他相關濕地保育政策之規劃、研究等事項之審議,應設審議小組,由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政府…
  18.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8條 重要濕地分為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三級,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該濕地之生物多樣性、自然性、代表性、特殊性及規劃合理性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等,並根據下列事項評定其等級:一、為國際遷移性物種棲息及保育之重要環境。二、其他珍稀、瀕危…
  19.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9條 重要濕地因自然變遷或重大災害而改變、消失或無法恢復者或因國家重大公共利益之所需者,得辦理檢討;必要時,得予以變更或廢止。
  20.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0條 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及廢止作業審議前,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在當地舉行說明會,並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
  21.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1條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及廢止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公告,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22.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2條 經公開展覽進入重要濕地評定程序者,為暫定重要濕地。濕地遇有緊急情況,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相關單位或團體之申請,逕予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前項經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算九十日內,完成重要濕地評定。但情形特殊者…
  23.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4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及核定程序如下;其變更及廢止,亦同。一、國際級: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二、國家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必要時,得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三、地方級:由直…
  24.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5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二、上位及相關綱領、計畫之指導事項。三、當地社會、經濟之調查及分析。四、水資源系統、生態資源與環境之基礎調查及分析。五、土地及建築使用現況。六、具重要科學研究…
  25.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6條 …。五、其他分區:其他供符合明智利用原則之使用。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除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不得開發或建築。重要濕地得視實際情形,依其他法律配合變更為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
  26.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7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於重要濕地評定公告之日起算一年內擬訂完成,並辦理公開展覽。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開展覽及審議程序,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27.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8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將計畫書圖公告,並登載於政府公報及新聞紙,並以專屬網頁、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28.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9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29.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0條 各級政府於重要濕地或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納入整體規劃及管理範圍之其他濕地及周邊環境內辦理下列事項時或其計畫有影響重要濕地之虞者,應先徵詢中央主管機關之意見:一、擬訂、檢討或變更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二、實施環境…
  30.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1條 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得為農業、漁業、鹽業及建物等從來之現況使用。但其使用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依其規定處理。前項從來之現況使用,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其認定基準日,以第十條第一項重要濕地評定之公開展覽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