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監測設施服務機構」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自動監測設施服務機構:指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委託,提供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自動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以下簡稱自動監測(視)設施)及其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以下簡稱電子式電度表)設置、維護及相關技術支援服務之機構。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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