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連續性排放」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非連續性排放:指放流水非每日二十四小時持續自放流口排放至承受水體,或自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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