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物」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支持物:指用於支撐供電或通訊線路、電纜及設備之主要支撐單元,通常為電桿或電塔。
依其是否可隨時爬登,分類如下:
(一)隨時可爬登支持物:指具有足夠手把或腳踏釘之支持物,使一般人員不需使用梯子、工具、裝備或特別使力即可攀爬。
(二)非隨時可爬登支持物:指不符合前目規定之支持物,例如支線,或電桿、電塔塔腳等支持物,其最低之二個手把或腳踏釘彼此間,或其最低者與地面、其他可踏觸表面間之距離不小於二.四五公尺或八英尺。
電塔上之對角支架除固定點外,不視為手把或腳踏釘。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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